4月2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关于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2] 5号),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缅甸生效情况,自2022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2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R」。 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