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广东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 [2021] 13号),表示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原各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省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