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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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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及税务总局4月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2022年3月28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继3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安排,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公告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详情,包括:

  •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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