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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实施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征管事项

2022年3月29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根据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发出2022年第4号公告,就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公告有关征管事项,包括:

  •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毋须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 纳税人按照上述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 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提升留抵退税服务水平,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帮助纳税人快捷获取留抵退税。
  • 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

上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4号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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