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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奖励扶持跨境电商及国际集并分拨业务发展
2022年7月15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6月24日,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向南沙有关部门及单位印发《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穗南开商务规字 [2022] 1号),以贯彻实施《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跨境电商、国际集并分拨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有关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和从事国际集并业务的企业。有关支持范围包括:
- 支持跨境电商业务发展
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出口增长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0.4元人民币给予奖励,上年度低于500,000票的,以500,000票作为基数。
-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出口增量数据以跨境电商平台的数据进行核算及奖励。
- 年度实现进出口业务量指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统计的年度总票数。
- 企业年度实现进出口业务总量低于500,000票的不予奖励。
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商直购进出口增长的,年均单票货值100元或以上、200元以下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0.2元给予奖励;年均单票货值200元或以上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0.4元给予奖励;上年度低于500,000票的,以500,000票作为基数。
- 跨境电商直购进出口增量数据以跨境电商企业的数据进行核算及奖励。
- 年度实现进出口业务量指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统计的年度总票数。
- 企业年度实现进出口业务总量低于500,000票的不予奖励。
- 培育国际集并分拨业务
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出口集并分拨业务按集装箱的货值进行分档扶持。具体标准如下:每箱出口货值(美元)
扶持标准(人民币元)
第五档
多于/等于150,000
1,500
第四档
多于/等于120,000,少于150,000
1,200
第三档
多于/等于80,000,少于120,000
900
第二档
多于/等于50,000,少于80,000
600
第一档
少于50,000
100
注:以上箱型为自然箱。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