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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公布实施印花税法及土地增值税优惠有关事项
2022年7月22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就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及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公告有关事项,包括:
- 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