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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税收政策
2022年7月20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证监会于6月30日发出《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24号),明确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包括:
-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资料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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