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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行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2022年8月1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近日联合公布《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表示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 [2022] 2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粤医保发 [2022] 18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就深圳市实行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通知有关事项,包括:
- 缓缴范围及缓缴期限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单位)2022年7月至9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实行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的单位缴费包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应缴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通知》(深医保发 [2022] 5号)的规定予以免征。
缓缴单位毋须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自2022年10月底起每月进行一次性批量扣款,缓缴单位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补齐,期间免收滞纳金。
- 缓缴期间待遇处理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只划入个人缴费部分,待缓缴单位补齐缓缴的费用后,再按规定比例划入单位缴费部分。
资料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