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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明确药品经营管理工作
2020年4月23日
为贯彻落实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称《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年 第23号),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药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有关内容包括:
- 在《药品管理法》修订实施后但在相关配套部门规章发布前,《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继续有效,其中规定与《药品管理法》不一致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执行。
-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筹建和验收程序合并执行,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有关要求,对申办企业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换证工作程序和开办有关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换发要求(或经整改后符合换发要求)的,予以换证;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证。如因疫情原因,企业无法按时完成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准备等工作的,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可延长,最长可顺延至当地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90日。
- 2019年12月1日前,药品经营企业因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而被撤销或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暂停经营的,须按照前期行政处理措施的要求时限整改。
- 依据《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药品生产流通有关事宜的批覆》(国药监函 [2018] 25号)有关规定,在2019年12月1日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受托药品生产企业已签订的委托销售合同,在合同期间内受托药品生产企业可继续销售药品,合同到期后不得继续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原则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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