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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试行集群注册企业管理

2020年7月17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南自贸管办规 [2020] 1号)(《办法》),以深化营商环境改革,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便利企业开办,规范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明确集群注册是指以一个企业(机构)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多个入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机构)提供住所托管等商务秘书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所称托管企业是指在南沙区注册的,为自贸区南沙片区内的入驻企业提供登记住所托管服务以及代收法律文书等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而所称集群注册企业,是指将入驻企业的登记住所托管在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企业提供登记住所等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办法》指定商务局为集群注册托管地址牵头管理部门,从事地址托管集群注册商务秘书服务的条件要求由商务局另行制定。此外,托管企业与集群注册企业应当订立商务秘书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托管企业为集群注册企业提供登记住所,代收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还可依需求代办相关证照、提供各类商务服务等内容。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注册企业的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后,应按照集群注册企业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及时交付或通知集群注册企业。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法律文书及相关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群注册企业凭与托管企业签订的商务秘书服务合同作为住所地址使用证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商事登记机关在集群注册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但下列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企业:

  • 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 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馆业、娱乐服务、网吧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 从事融资担保业、小额贷款业的;
  • 申请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相关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范围的;
  • 已登记注册的企业迁入(经招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除外)。

《办法》由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至2023年6月14日止。原《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穗南自贸管办 [2017] 1号)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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