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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3月起实施
2021年1月21日
为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近日公布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明确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管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关内容包括:
减免税审核确认
-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相关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 主管海关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投资项目和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 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
- 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 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 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
- 申报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制发的《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以及减免税申请人提供的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的税款担保手续。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减免税管理办法》施行后,2008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