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内地公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
2021年5月28日
为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下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于4月27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的公告》(2021年第60号),表示《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应当根据医疗器械风险变化情况,参考国际经验,遵循符合最新科学认知、立足监管实际、鼓励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有关动态调整《分类目录》的情形包括:
- 调整子目录;
- 调整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和/或管理类别;
- 增补有代表性的创新医疗器械产品;
- 删除不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
- 修订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等内容。
《公告》明确境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可以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分类目录》调整建议;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可以委托其境内代理人,向其代理人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分类目录》调整建议。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分类目录》调整建议进行初审,认为确需调整的,将调整建议报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下称标管中心)。标管中心将《分类目录》初步调整意见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形成《分类目录》拟调整意见。此外,已注册/备案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后的注册/备案事项,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资料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医疗用品及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