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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可继续全额退还增值税
2021年7月30日
为鼓励科学研究行业技术开发,早前发布的《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实施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延续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发布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表示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下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可继续按照《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新的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此外,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需提供资料包括:
- 符合《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办法》明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至于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将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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