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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證監會於6月30日發出《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後適用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24號),明確交易型開放式基金(ETF)納入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後適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 閱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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