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 [2021] 15號)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民航局關於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 [2021] 16號),海關總署關稅徵管司近日發出《關於執行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稅管函 [2021] 82號),有關內容包括:符合政策規定的民用飛機整機設計製造企業及其所屬單位、國內航空公司、維修單位和航空器材分銷商(「航材進口單位」)名單,由民航局函告總署,總署轉發各直屬海關執行。免稅進口的維修用航空器材清單(「免稅航材清單」),由民航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制定,並由民航局函告總署,總署轉發各直屬海關執行。 閱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