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能源生產、供應、儲備和銷售體系,加強國內油氣勘探開發,支持天然氣進口利用,財政部、海關總署及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關於「十四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 [2021] 17號),表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對在中國陸上特定地區,包括新疆、內蒙古、青海及西藏等指定地區,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作業的自營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並直接用於勘探開發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免徵進口關稅;在經國家批准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中標區塊內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作業的中外合作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並直接用於勘探開發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閱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