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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優化評審審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指定醫療機構非首次使用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申報指南》的通知,便利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醫療機構和患者使用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品和醫療器械,以臨床急需和臨床價值為標準,科學、合理、高效地評審指定醫療機構非首次使用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申報的必要性、安全性,簡化評審審批流程,提升國際先進藥械可及性,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用藥用械安全。 閱讀文章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日前發布關於印發《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創新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市監藥 [2020] 159號),目標是到2022年,基本建立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醫療機構使用港澳上市藥品醫療器械的體制機制... 閱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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