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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及稅務總局4月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
2022年3月28日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商務諮詢團隊
繼3月2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實施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的政策安排,財政部及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公告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實施力度有關政策詳情,包括:
- 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製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範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並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 加大「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製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製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範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並一次性退還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適用《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六條、《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同時廢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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