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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發布2022年版市場准入負面清單
2022年3月29日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商務諮詢團隊
3月2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商務部公布《關於印發〈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發改體改規 [2022] 397號),自3月12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0日發布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20年版)》(發改體改規 [2020] 1880號)同時廢止。
2022年版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分為禁止和許可兩類事項。對禁止准入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准,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許可准入事項,包括有關資格的要求和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等,或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決定,或由市場主體依照政府規定的准入條件和准入方式合規進入;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2022年版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列有禁止准入事項6項,許可准入事項111項,共計117項,相比2020年版清單減少6項。2022年版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同時明確相關事項,包括:
- 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管理措施適用範圍
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依法列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或經許可方可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針對非投資經營活動的管理措施、准入後管理措施、備案類管理措施、職業資格類管理措施、只針對境外市場主體的管理措施以及針對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特定地理區域、空間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從其相關規定。
- 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管理措施法定依據
列入清單的市場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地方性法規設定,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可設定臨時性市場准入管理措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對市場准入事項的具體實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據充分的,按其規定執行。清單實施中,因特殊原因需採取臨時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經國務院同意,可實時列入清單。為保護公共道德,維護公共利益,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文化領域和與文化相關新產業的市場准入政策調整和規制的責任。
- 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一致性要求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編製的涉及行業性、領域性、區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負面清單管理方式出台相關措施的,應納入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納入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地方對兩個目錄有細化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和農產品主產區產業准入負面清單(或禁止限制目錄)及地方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產業結構禁止准入目錄,統一納入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准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 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與其他准入規定之關係
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實施中,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與其他國家簽署的雙多邊條約、與港澳台地區達成的相關安排等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涉及跨界(境)河流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重大水利項目和水電站、跨境電網工程、跨境輸氣管網等跨境事項,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徵求外事部門意見。
- 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信用承諾及履約要求
市場主體以告知承諾方式獲得許可但未履行信用承諾的,撤銷原發放許可,將其履約踐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並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對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處罰決定、屢犯不改、造成重大損失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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