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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基金納入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稅收政策
2022年7月20日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商務諮詢團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證監會於6月30日發出《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後適用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24號),明確交易型開放式基金(ETF)納入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後適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包括:
- 交易型開放式基金(ETF)納入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後,適用現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5] 12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6] 3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93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代扣代繳內地投資者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 金融及投資
- 中國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