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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明確藥品經營管理工作
2020年4月23日
為貫徹落實2019年12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下稱《藥品管理法》)有關要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公布《國家藥監局關於當前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2020年 第23號),進一步明確和規範藥品經營環節監督管理工作。有關內容包括:
- 在《藥品管理法》修訂實施後但在相關配套部門規章發布前,《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6號)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6號)繼續有效,其中規定與《藥品管理法》不一致的,按照《藥品管理法》執行。
- 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申請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將籌建和驗收程序合併執行,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及現場檢查指導原則等有關要求,對申辦企業組織檢查。符合要求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 藥品經營企業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換證工作程序和開辦有關要求進行審查,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換發要求(或經整改後符合換發要求)的,予以換證;經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換證。如因疫情原因,企業無法按時完成申請材料和現場檢查準備等工作的,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可延長,最長可順延至當地疫情防控應急響應解除後90日。
- 2019年12月1日前,藥品經營企業因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而被撤銷或收回《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暫停經營的,須按照前期行政處理措施的要求時限整改。
- 依據《關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試點工作藥品生產流通有關事宜的批覆》(國藥監函 [2018] 25號)有關規定,在2019年12月1日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與受託藥品生產企業已簽訂的委託銷售合同,在合同期間內受託藥品生產企業可繼續銷售藥品,合同到期後不得繼續委託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藥品。原則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託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藥品不得超過2022年12月31日。
資料來源: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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