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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南沙試行集群註冊企業管理
2020年7月17日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日前印發關於集群註冊企業管理試行辦法(修訂稿)的通知(穗南自貿管辦規 [2020] 1號)(《辦法》),以深化營商環境改革,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便利企業開辦,規範企業集群註冊登記管理。《辦法》明確集群註冊是指以一個企業(機構)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地址,作為多個入駐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的住所登記,並由該企業(機構)提供住所託管等商務秘書服務,組成企業集群的登記註冊模式;所稱託管企業是指在南沙區註冊的,為自貿區南沙片區內的入駐企業提供登記住所託管服務以及代收法律文書等商務秘書服務的企業;而所稱集群註冊企業,是指將入駐企業的登記住所託管在託管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並由託管企業提供登記住所等商務秘書服務的企業。
《辦法》指定商務局為集群註冊託管地址牽頭管理部門,從事地址託管集群註冊商務秘書服務的條件要求由商務局另行制定。此外,託管企業與集群註冊企業應當訂立商務秘書服務合同,合同約定託管企業為集群註冊企業提供登記住所,代收公函、法律文書、信函郵件等,還可依需求代辦相關證照、提供各類商務服務等內容。託管企業代理簽收遞送給集群註冊企業的公函、法律文書、信函郵件等後,應按照集群註冊企業確認的送達地址及聯繫方式及時交付或通知集群註冊企業。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法律文書及相關特定文書送達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集群註冊企業憑與託管企業簽訂的商務秘書服務合同作為住所地址使用證明,辦理企業登記註冊。商事登記機關在集群註冊企業營業執照住所後加注「(集群註冊)」字樣。但下列主體不得申請登記為集群註冊企業:
- 經營範圍涉及《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所列事項的;
- 從事生產加工、餐飲服務、旅館業、娛樂服務、網吧等需要特定經營場所方能開展經營活動的;
- 從事融資擔保業、小額貸款業的;
- 申請人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相關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失信被執行人等失信範圍的;
- 已登記註冊的企業遷入(經招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引進的除外)。
《辦法》由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至2023年6月14日止。原《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集群註冊企業管理試行辦法》(穗南自貿管辦 [2017] 1號)同時廢止。
資料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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