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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公布新版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2021年4月29日
海關總署日前公布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49號令),以規管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特別在食品進口方面,《管理辦法》規定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國際條約、協定的要求;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暫予適用的相關標準要求。
此外,海關總署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實施註冊管理,並公布獲得註冊的企業名單。而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海關總署備案,食品進口則應當向其住所地海關備案。《管理辦法》又要求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淨含量/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食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為銷售後2年以上。海關依法對需要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進口食品實施檢疫審批管理。食品進口商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前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
《管理辦法》規定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標籤、標識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對於進口鮮凍肉類產品,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文字標識,並標明產地國家(地區)、品名、生產企業註冊編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限、儲存溫度等內容,必須標註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加施出口國家(地區)官方檢驗檢疫標識。
對於進口水產品,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文字標識,標明以下內容: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限和保存條件、生產方式(海水捕撈、淡水捕撈、養殖)、生產地區(海洋捕撈海域、淡水捕撈國家或者地區、養殖產品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涉及的所有生產加工企業(含捕撈船、加工船、運輸船、獨立冷庫)名稱、註冊編號及地址(具體到州/省/市)、必須標註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籤必須印製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而進口食品內外包裝有特殊標識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進口食品運達口岸後,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需要移動的,必須經海關允許,並按照海關要求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進口食品經海關合格評定不合格的,由海關出具不合格證明;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海關書面通知食品進口商,責令其銷毀或者退運;其他項目不合格的,經技術處理符合合格評定要求的,方准進口。相關進口食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由海關責令食品進口商銷毀或者退運。
上述《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之前經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以及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的《出口蜂蜜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及經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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