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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出台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
2021年5月17日
為進一步促進先進製造業高質量發展,財政部於4月23日發布《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表示自2021年4月1日起,先進製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並須同時符合條件包括:
- 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
-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公告》表示,先進製造業納稅人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錶」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而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公告》明確,先進製造業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計算公式: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 增量留抵稅額 × 進項構成比例
其中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公告》規定,先進製造業納稅人按照本公告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先進製造業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其他規定,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執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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