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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確立以公式定價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計算辦法
2021年6月30日
為推進稅收徵管改革,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6月18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發出《關於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44號),確定公式定價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規定,包括:
- 《公告》所稱的公式定價,是指在向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所簽訂的合同中,買賣雙方未以具體明確的數值約定貨物價格,而是以約定的定價公式確定貨物結算價格的定價方式。結算價格是指買方為購買該貨物實付、應付的價款總額。
- 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進口貨物,以合同約定定價公式所確定的結算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
- 在貨物運抵內地前或保稅貨物內銷前,買賣雙方已書面約定定價公式;
- 結算價格取決於買賣雙方均無法控制的客觀條件和因素;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能夠根據合同約定的定價公式確定結算價格;
- 結算價格符合上述《審價辦法》中成交價格的有關規定。
- 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公式定價合同項下首批貨物進口或內銷前,向首批貨物申報地海關或企業備案地海關提交《公式定價合同海關備案表》,如實填寫相關備案信息。海關自收齊《備案表》及相關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確認。
- 對於貨物申報進口時或在「兩步申報」通關模式下完整申報時能夠確定貨物結算價格的,納稅義務人毋須向海關提交《備案表》。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15號同時廢止,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中有關規定與上述《公告》不符的,以上述《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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