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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可繼續全額退還增值稅
2021年7月30日
為鼓勵科學研究行業技術開發,早前發布的《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號)對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實施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止。為延續有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日前根據有關規定,發布關於修訂《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8號),表示符合條件的研發機構(下稱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可繼續按照《辦法》全額退還增值稅,新的實施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此外,研發機構享受採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應於首次申報退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備案手續,需提供資料包括:
- 符合《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研發機構資質證明資料。
- 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該備案表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6號)發布。其中,「企業類型」選擇「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型」依據資質證明材料填寫「內資研發機構」或「外資研發中心」;其他欄次按填表說明填寫。
《辦法》明確,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申報期限,為採購國產設備之日(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至於已辦理增值稅退稅的國產設備,自增值稅發票開具之日起3年內,將設備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的,研發機構須按照下列計算公式,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 應補繳稅款=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稅額×(設備折餘價值÷設備原值)
- 設備折餘價值=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累計已提折舊
- 累計已提折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
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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