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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暫時調整行政法規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
2021年10月18日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商務諮詢團隊
因應商務部、司法部關於在「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請示,國務院近日公布於2021年9月15日發布的《關於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批覆》(國函 [2021] 94號),表示同意自當日起至2023年8月1日,在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旅行社條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專利代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包括:
- 《旅行社條例》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審批時限由30 個工作日調整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調整實施的地域範圍為「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暫停實施「對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等相關內容,對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可不進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調整實施的地域範圍為海南省。
- 《專利代理條例》
在北京、南京、 蘇州、廣州市等「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允許取得中國政府頒發 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且具有其他國家專利代理資格的外國人,參加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頒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將自由類技術進出口登記備案管理權限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下放至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調整實施的地域範圍為「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
在海南省允許外國機構獨立舉辦除冠名「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外的涉外經濟技術展。外國機構獨立舉辦或合作主辦的上述涉外經濟技術展行政許可,委託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並開展有效監督。
《批覆》同時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地區制訂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期滿,國務院將根據實施情況對本批覆的內容進行調整。
資料來源: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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