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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實施外國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2022年2月10日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商務諮詢團隊
為規範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根據《專利代理條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家知識產權局早前印發《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國知發運字 [2022] 1號。《辦法》明確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以取得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有關申請條件包括:
- 在國外合法成立;
- 實質性開展專利代理業務5年以上,並且沒有因執業行為受過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
- 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專利代理執業經歷不少於3年,沒有因執業行為受過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 在其本國有10名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
《辦法》表示,代表機構名稱應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國籍、外國專利代理機構中文名稱、駐在城市名稱以及「代表處」字樣。而代表機構可以依法從事業務活動包括:
- 向當事人提供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已獲准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事務諮詢;
- 接受當事人或者中國專利代理機構的委託,辦理在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已獲准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事務;
- 接受當事人或者中國專利代理機構的委託,為中國企業海外投資、海外預警、海外維權等涉專利事務提供專業化諮詢服務;
- 代表外國當事人,委託中國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專利事務。
《辦法》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 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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